税委会[2012]1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(CEPA)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(CEPA)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
税委会[2012]12号 2012.6.25
海关总署:
根据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和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,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。
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、附件2。
附件2: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
序号
税则号列
商品名称(简称)
最惠国税率(%)
协定税率(%)
1
19030000
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
15
0
注: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,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2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。
附件1:
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
序号
税则号列
商品名称(简称)
最惠国税率(%)
协定税率(%)
1
03054110
烟熏三文鱼
14
0
2
16010020
肠衣香肠
15
0
3
19023090
其他面食
15
0
4
19049000
预煮或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
30
0
5
31021000
尿素
50(配额内税率为4)
0
6
71042090
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、半宝石
0
0
7
71049012
其他工业用蓝宝石
6
0
注: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,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2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