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: 2021-02-01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-7-13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明确反倾销税、反补贴税、保障措施关税、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 上一篇: 前三季度陕西出口增速位列全国第二 下一篇: 署加发[2008]515号 关于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